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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月21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对化妆品标签、宣传用语以及成分标注等方面进行管理。

此次发布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共34条规定,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具体要求等。

《办法》提出13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或宣称”内容,对现有规定禁止标注的内容进行了重申与细化,禁止化妆品标签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及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效等。

《办法》开创性地提出了“电子标签”的概念。即允许在化妆品小规格包装上使用通过智能手机等常规设备即可扫码识别的电子标签,接受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在说明书或电子标签中进行说明。

相比2015年7月1日起实行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这次的《办法》在注册人、备案人、标签、成分、进口化妆品等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和丰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强化主体责任的同时,厘清了成分模糊地带,加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遏制行业乱象。随着相关政策条例规范的不断完善,化妆品行业发展将逐渐走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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